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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厅首任正印官六雅图(上)

作者:佚名 来源:故事谷 时间:2018-5-30 19:02:50 阅读:9

  明清两朝,是我国古代中央官制和地方行政制度十分完备的时期,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上有府、厅、州、县等多重机构。明代的“厅”是知府管辖区域内负责某个专项事务、行使专门职能的机构,比如海防厅、捕盗厅等,其职能、地位和今天的“厅”相似。而在清朝,除具有专门职能的厅外,统治者又进行了变通和创新,将设立在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区的行政机构称为“厅”,这种“厅”有固定的行政区域,职能与府、州、县并无二致,其品级和地位要高于县,只是其正印官由同知或通判担任,他们普遍会加“理事衔”,进而拥有处理汉族和满蒙等民族之间纠纷的权力。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设立时,其正印官即为理事通判。而首任理事通判六雅图作为长春设治以来的第一任正印官,经常被后人提及。

  首任通判为何选定六雅图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郭尔罗斯前旗公恭格拉布坦就开始招纳流民开垦草原,“先后得受压荒银八千余两”。嘉庆四年(1799年)恭格拉布坦病逝后,他的私自招垦行为才被上报到理藩院,嘉庆帝下旨由吉林将军秀林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等人负责查办。秀林多次上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以事阅多年,相沿已久,具人数众多”“未便驱逐,可否准其居住,并请设立长春厅通判等官”,管理民人。秀林的请求得到朝廷的批准,长春厅由此建立。嘉庆五年五月初六,秀林再次奏请由自己下辖的伯都讷委署蒙古主事六雅图出任长春厅首任通判。五月十七日(1800年7月8日),嘉庆帝批准由六雅图担任长春厅理事通判。就在同一天,嘉庆帝还从秀林之请,“铸给吉林新设郭尔罗斯理事通判印”。今天,我们就是根据铸印的时间,将7月8日定为长春建城纪念日,这一天还任命了长春历史上的首任正印官。

  六雅图的名字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用满文书写的,此后各级衙门用汉字书写公文,根据音译也写成“陆雅图”或“刘亚图”。他是蒙古镶黄旗人,后成为理藩院八品笔贴式,被理藩院派到东北,出任伯都讷委署蒙古主事。这一职务设立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职能是专门办理伯都讷地方的“蒙古命盗案件”。由于这个岗位属于外放之缺,需要京察一等的官员,即在京官3年1次的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者,才有资格出任。乾隆帝还下旨,委署蒙古主事在3年中“办事果好,准吉林将军保题坐补主事”,即升为六品主事。

  由于伯都讷与郭尔罗斯等蒙古王公领地相连,蒙汉杂处,经常发生各类案件,这个岗位选人用人的另一个标准就是“办事好,通蒙古语”。此外,从清代东北、西北等边疆地区创设厅、州、县的记载可知,这些行政机构创立时,首任主官必须是精明强干、通达政体、有守有为、基层经验丰富之人,因此在人选上非常慎重。

  六雅图之所以能出任长春厅第一任通判,是因为他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符合要求。一是他出身于理藩院,这个机构是清代管理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部院,在该处任职的官员都比较熟悉少数民族事务,而且六雅图本身就是蒙古族人。二是他长期在伯都讷工作,比较熟悉吉林民情,地方工作经验丰富,而且他原来的职责即包括“蒙民交涉”,与长春厅位于蒙古王公领地,蒙古族人与汉族人杂处的复杂情况相似,更与长春厅通判“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这一岗位的主要职能高度契合。三是他在伯都讷已经工作了3年,按例应该提拔,具有补授理事通判的资格。出于上述原因,六雅图被吉林将军秀林看中,成为长春历史上的首任主官。这一年,六雅图55岁。

  根据《吉林志书》和其他历史档案记载,六雅图于嘉庆五年长春厅建立后走马上任,中间曾因病离职,后又回来继续任职,直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前后在长春担任主官十余年。在长春厅、长春府的历任主官中,只有他与后来的松鹤任职时间达10年以上。

  修建通判衙署 组建行政机构

  长春厅设治时,只有2300多户,人口仅1万余人,可谓地广人稀。与长春府时期的几十万人口相比,管理难度当然要小得多。仅从“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的职责来看,长春厅理事通判的任务似乎并不繁重,但事实并非如此。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初创时的长春厅“蒙民杂处”,流民多年无人约束,各种纠纷和矛盾极多。同时,筹备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一切都要从头做起,诸如“廉俸役食”“建置衙署”“文武学额”“增设弁勇”等事务,在吉林将军奏请朝廷“详定”后,都需要首任主官六雅图着手操办。当时长春厅还没有分配学额,不用创办官学,于是六雅图到任之后,除了组建行政机构外,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置衙署”,这也是清代设立一级衙门或提升行政机构级别后,正印官必须承担的任务。


  长春厅衙署的修建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难获得的是建房所用的木材和“灰斤”。虽然当时吉林将军辖区内森林密布、盛产木材,但档案记载,“长春堡系蒙古所属,并不出产木植,亦无灰窑。所用一切木植,前往吉林采办”。购买的木材要经松花江水路运到江岸口,再通过陆路运到目的地,这就需要额外的支出。但是,修建衙署的费用已事先确定好并上报工部,如有超支,六雅图要自己承担超出部分,还会被参。因此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又不能超支。

  六雅图于长春厅设立当年,即嘉庆五年(1800年)就建好了衙署。新建的长春厅衙署包括大门、二门在内,共27间,占地约9000平方米。巡检衙署和监狱是在第二年修建完成的,所有工程共用银2900余两。根据程序,吉林将军秀林将衙署的工料银等各项支出汇写成报销清册,“提报工部,请其核销”。但是,工部认为工程花销过于巨大,要求给出说明。于是,工部与吉林将军之间文书往来,互相驳诘,最终以“共计需用银二千八百十五两三钱一分九厘”的支出金额了事。《吉林志书》记载,这笔钱经“秀林奏准,由吉林地丁银顶下支出”。近3000两白银的花销,对当时的长春厅来说数额不小,因为最初每年的“烟酒、牲畜税”也只有200多两。

  清查土地人口 逐户发放门牌

  从乾隆五十三年流民来到这片土地,到嘉庆五年设治,长春厅这一行政区域在成立前已经开发了12年。嘉庆四年(1799年)冬天,吉林将军秀林曾查报这片区域有1.6万余人口,土地26.5万余亩。嘉庆帝同意设立长春厅后,曾明确要求不许再增添居民、开垦土地,同时强调地租归蒙古王公收取。他还要求秀林对长春厅区域再进行一次全面、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普查。而此时长春厅已经成立,这个任务自然就落到了六雅图的肩上。大约在当年十一月,六雅图向吉林将军秀林报告说工作已经完成。秀林的奏折显示,六雅图的勘查结果和秀林最初的调查数字完全相同。之所以要进行准确的清查,是为了限制流民继续进入长春,防止余荒再被开垦,同时还可以为蒙古王公收取租银提供数据支撑。

  在完成秀林交办的任务时,为了加强土地和人口管理,六雅图还“彻底清查民户姓名、人口”等信息,给流民发放门牌,以防“奸徒”欺诈,“以安民业、以便稽查”。当时的门牌也称“户口执照”,相当于今天的户口簿,上面所录信息十分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原籍、人数、住址,以及拥有土地的数量、编号(当时怀惠、沐德等四大乡土地都有自己的编号,如“德字××号、惠字××号”)等,并盖有“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具有法律效力。每家的门牌都要贴挂在大门外,以便官府随时查看。家里添丁进口、分家分户或有人从外地投亲而来,家里有多少亩土地,官府人员通过阅读门牌即可了然于胸。从史料和现存档案分析,最晚在嘉庆七年(1802年)八月时,这种门牌已经发到了怀惠乡三甲。当然,这种户口管理制度除了有利于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外,也是官府保障社会治安的手段,更是清朝地方政府监管人民、维护统治的工具。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而长春厅成立之初的地权却存在很多问题。当时长春厅共有熟地26.5万亩,基本上都是先由揽头从蒙古王公那里包揽承领出来,由蒙古王公发给“白契”作为地契,然后再由揽头把土地分包给流民,发给他们一张“占单”,作为地权的凭证。这种民间凭证由于没有官方用印,效力大打折扣。而且,“占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契纸潦草”、真伪难辨或者“亩数不实,姓名讹舛”,甚至有的农民连“占单”这样的凭证都没有。而且,一些耕地之间“界线牵混,顷亩不清”。此外,还有一些人把目光盯在余荒上,为争夺其开垦权互相到官衙告状,甚至为了争夺地权而发生凶杀等刑事案件。因此,六雅图心目中的“首要之事”便是清查各户的土地面积,发放地契,承认流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实现每家每户按“本身所开熟地数目耕种、纳租”的目标,建立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面对混乱的局面,为完成各户的土地确权,六雅图经常要带人下乡,详细清查每家的实有地亩数、耕地界线等等,做成档册上报,以备存查。长春厅面积辽阔,从当时的衙署到北部边境的纪家窝堡有200多里,当时交通不便,六雅图下乡清查验看,往返一次就要数天时间。因此,长春厅土地全面准确清丈的工作量极大。从现存资料看,至少到嘉庆十年(1805年)十月,这项工作还在进行,当时距长春厅成立已有5年之久,工作难度之大不言而喻。


  在清查过程中,凡是经过丈量并得到官方承认的土地,都由长春厅发给《种地执照》。执照中强调,租种土地的民人应“遵照部文,余荒封禁,仅应按照本身所开熟地数目,耕种纳租”,还警告民人“嗣后不得再以余荒妄思争控,致干例禁”,所以颁发“熟地执照”,“以为切实凭据”。执照上还盖有长春厅的关防。这种执照是长春历史上的第一代官契,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物公开出现,只在文献中有所记述。

  不管是清查人口,还是颁发地契,都是为了遵奉皇帝“不准多添一人”的谕旨。但是,这种人为限制根本无法阻止源源不断赶来的流民,长春厅地多租少的消息传到流民的家乡河北平泉、建昌、朝阳等地,以及盛京所属的金、复、海、盖等州县后,又有大批贫民进入长春厅。从嘉庆十年九月到第二年二月底,流民走北路经过赤峰,南路经过柳条边门来到长春厅,“络绎不绝,如流水之下”。本来这些流民在经过关卡时就应该被劝返,但结果却是一路绿灯到达长春厅。六雅图眼见“实难止遏”,于是向秀林禀报,呈请派人清查流入的人口数量。统计结果显示,在这半年时间里,长春厅新到流民达1306户,加上原有农民分出的户数,增加了1500户左右,新增人口7000余人。为此,秀林奏请朝廷将这些流民就地安置,同时认为六雅图“于所属境内另行分户民人一百九十余家,并未随时查出呈报,实属疏漏”,并请降旨“将该通判交部议处”。但是,六雅图第二年就因病离职了,这一处分直到嘉庆十三年(1808年)才算确定下来。(杨洪友) 


  长春厅衙署的修建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难获得的是建房所用的木材和“灰斤”。虽然当时吉林将军辖区内森林密布、盛产木材,但档案记载,“长春堡系蒙古所属,并不出产木植,亦无灰窑。所用一切木植,前往吉林采办”。购买的木材要经松花江水路运到江岸口,再通过陆路运到目的地,这就需要额外的支出。但是,修建衙署的费用已事先确定好并上报工部,如有超支,六雅图要自己承担超出部分,还会被参。因此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又不能超支。

  六雅图于长春厅设立当年,即嘉庆五年(1800年)就建好了衙署。新建的长春厅衙署包括大门、二门在内,共27间,占地约9000平方米。巡检衙署和监狱是在第二年修建完成的,所有工程共用银2900余两。根据程序,吉林将军秀林将衙署的工料银等各项支出汇写成报销清册,“提报工部,请其核销”。但是,工部认为工程花销过于巨大,要求给出说明。于是,工部与吉林将军之间文书往来,互相驳诘,最终以“共计需用银二千八百十五两三钱一分九厘”的支出金额了事。《吉林志书》记载,这笔钱经“秀林奏准,由吉林地丁银顶下支出”。近3000两白银的花销,对当时的长春厅来说数额不小,因为最初每年的“烟酒、牲畜税”也只有200多两。

  清查土地人口 逐户发放门牌

  从乾隆五十三年流民来到这片土地,到嘉庆五年设治,长春厅这一行政区域在成立前已经开发了12年。嘉庆四年(1799年)冬天,吉林将军秀林曾查报这片区域有1.6万余人口,土地26.5万余亩。嘉庆帝同意设立长春厅后,曾明确要求不许再增添居民、开垦土地,同时强调地租归蒙古王公收取。他还要求秀林对长春厅区域再进行一次全面、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普查。而此时长春厅已经成立,这个任务自然就落到了六雅图的肩上。大约在当年十一月,六雅图向吉林将军秀林报告说工作已经完成。秀林的奏折显示,六雅图的勘查结果和秀林最初的调查数字完全相同。之所以要进行准确的清查,是为了限制流民继续进入长春,防止余荒再被开垦,同时还可以为蒙古王公收取租银提供数据支撑。

  在完成秀林交办的任务时,为了加强土地和人口管理,六雅图还“彻底清查民户姓名、人口”等信息,给流民发放门牌,以防“奸徒”欺诈,“以安民业、以便稽查”。当时的门牌也称“户口执照”,相当于今天的户口簿,上面所录信息十分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原籍、人数、住址,以及拥有土地的数量、编号(当时怀惠、沐德等四大乡土地都有自己的编号,如“德字××号、惠字××号”)等,并盖有“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具有法律效力。每家的门牌都要贴挂在大门外,以便官府随时查看。家里添丁进口、分家分户或有人从外地投亲而来,家里有多少亩土地,官府人员通过阅读门牌即可了然于胸。从史料和现存档案分析,最晚在嘉庆七年(1802年)八月时,这种门牌已经发到了怀惠乡三甲。当然,这种户口管理制度除了有利于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外,也是官府保障社会治安的手段,更是清朝地方政府监管人民、维护统治的工具。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而长春厅成立之初的地权却存在很多问题。当时长春厅共有熟地26.5万亩,基本上都是先由揽头从蒙古王公那里包揽承领出来,由蒙古王公发给“白契”作为地契,然后再由揽头把土地分包给流民,发给他们一张“占单”,作为地权的凭证。这种民间凭证由于没有官方用印,效力大打折扣。而且,“占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契纸潦草”、真伪难辨或者“亩数不实,姓名讹舛”,甚至有的农民连“占单”这样的凭证都没有。而且,一些耕地之间“界线牵混,顷亩不清”。此外,还有一些人把目光盯在余荒上,为争夺其开垦权互相到官衙告状,甚至为了争夺地权而发生凶杀等刑事案件。因此,六雅图心目中的“首要之事”便是清查各户的土地面积,发放地契,承认流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实现每家每户按“本身所开熟地数目耕种、纳租”的目标,建立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面对混乱的局面,为完成各户的土地确权,六雅图经常要带人下乡,详细清查每家的实有地亩数、耕地界线等等,做成档册上报,以备存查。长春厅面积辽阔,从当时的衙署到北部边境的纪家窝堡有200多里,当时交通不便,六雅图下乡清查验看,往返一次就要数天时间。因此,长春厅土地全面准确清丈的工作量极大。从现存资料看,至少到嘉庆十年(1805年)十月,这项工作还在进行,当时距长春厅成立已有5年之久,工作难度之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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