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故事
欢迎光临本站
首页 | 中国民间故事 | 中国神话故事 | 国外民间故事 | 国外神话传说 | 传奇故事 | 名人故事 | 野史趣闻 | 儿童文学 | 传统文化 | 教育知识 | 百科知识 | 文化动态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传统文化>文章内容

宋代女性有财产权

作者:佚名 来源:故事谷 时间:2016-10-16 11:41:38 阅读:7

  南宋时,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称“阿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亲,未婚夫叫廖万英。阿石父母双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的叔叔石居易可怜这个侄女,便送了她一块田产。阿石委托她的亲哥哥石辉将这块田产卖出去,换成现金,用来添置结婚的嫁妆。但石辉这个人,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居然将卖地所得的400贯钱据为己有,用来还债。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消息,很生气,跑上门来,向大舅子石辉索取400贯钱。石辉不给,廖万英将他告上了法庭。根据宋朝的法律,法官认为,廖万英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妹妹与妹夫。

  这个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出现的。未嫁女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我们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

  “女合得男之半”

  南宋时,法律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即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

  “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说法,这叫“户绝”,因为按古人的观念,只有男丁才可以传承香火,没有男丁,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宋朝法律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的。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儿继承三分之二,已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

  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大家庭在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因为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有些小伙子贪小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就不用拿出来分,都落入自己的口袋。

  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既然妻子的嫁妆归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是不是有支配权?不一定。因为嫁妆的支配权通常还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也就是说,怎么保管、处置自己的嫁妆,妻子说了算。如果丈夫动用妻子的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别人会指指点点说:这个男人真没出息,连老婆的嫁妆也要挪用。

  当然,妻子很多时候也会将自己的嫁妆拿出来,交给丈夫使用。当一个妻子这么做的时候,通常会被当成好人好事称赞一番,写入人物事迹中。这也说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由于嫁妆实际上是归妻子本人支配的,将来万一小两口离婚,妻子可以带着她的个人财产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长会告诫儿子:不要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的嫁妆,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

  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宋朝两个家庭结成亲家,在新郎新娘成亲之前,双方要交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写明:出嫁的是我们家哪个小娘子,排行、芳名、生辰八字,还有很重要的一栏,是清清楚楚列出陪嫁的嫁妆。为什么要列明陪嫁的嫁妆?是炫富吗?不是。这是婚前财产证明。将来万一小夫妻离了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妻子改嫁,这婚帖上的嫁妆,妻子是可以带走的。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但宋朝之后,明清时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


  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财产也由继子继承,还是没有女儿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财产权可以说出现了倒退。(作者:吴钩  文史学者)


  明清法律明确承认的女性财产权只有一种情况:在没有儿子继承香火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如果父亲没有生儿子就去世了,族人有义务给他挑选一个继子继嗣,财产也由继子继承,还是没有女儿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财产权可以说出现了倒退。(作者:吴钩  文史学者)



上一篇 人到中年,才读懂孙悟空   下一篇 古代皇家 连“放鸽子”都这么有科
随机推荐文章
·关于黄河的诗歌
·香玉
·一丈青
·郁金裙牡丹
·玉田轶事
·状元红
·紫斑牡丹的传说
·紫牡丹
·“刘师阁”的传说
·牡丹传说
·牡丹逸事
·放羊娃与牡丹花
·牡丹文化
·“五彩祥云”失传记
·魏紫牡丹
·万卷书的传说
·万里崂山双花仙
·舍命保“赵紫”
·舍命不舍花
·秦岭深处遇牡丹
·牡丹王
·牡丹园里的故事
·牡丹仙女
·牡丹泉
Copyright © 2007-2014 鬼故事网 版权所有